金宇輪胎和哈飛汽車案件審理終結
2016年7月8日,之前來自金宇輪胎和哈飛汽車的官司告一段落。原告山東金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飛汽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山東金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由哈爾濱市平房區法院于2016年6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金宇輪胎和哈飛雙方自2000年開始建立汽車零部件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合同關系維持至今,2012、2013、2014年雙方均簽訂買賣合同,其中合同中第10條均約定了按買受人哈飛汽車公司規定期限付款。截止2015月8月31日雙方對賬,哈飛汽車公司尚欠金宇公司貨款7,742,872.17元未給付。
經山東金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哈飛汽車公司以各種理由推拖拒絕給付。金宇公司訴至本院,要求哈飛汽車公司給付欠貨款7,742,872.17元及逾期違約金(自2015年9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暫計到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為468,645.29元);并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意見:
法院認為雙方的買賣合同真是有效,確認哈飛欠付輪胎款項為7742872.17元,而其中的對賬函的違約金的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標準提出了建議。而且法院對于雙方的合同提出了意見:金宇公司提出雙方簽訂合同是格式合同,約定的第10條條款“產品經買受人哈飛汽車公司檢驗合格并安裝使用后,按照買受人金宇公司規定期限付款”,屬于無效條款,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最終判決:
1.被告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山東金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幣7,742,872.17元;
2.被告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山東金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逾期違約金(自2015年9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間內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3.案件受理費69,281元,由被告哈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山東金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