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膠自燃引燃家電 倉儲公司賠付150萬元
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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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天氣炎熱,一批存放在新疆某儲運公司院內的橡膠發生自燃,同時還將存放在院內的家電一并引燃,事后...
因天氣炎熱,一批存放在新疆某儲運公司院內的橡膠發生自燃,同時還將存放在院內的家電一并引燃,事后,倉儲公司先行賠付家電公司150萬元的損失,但倉儲公司卻認為這筆錢應當由儲存方塑料制品公司負責,為此兩家公司對簿公堂。近日,烏市頭區法院審理此案后,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塑料制品公司向儲運公司賠償損失20萬元,而塑料制品公司貨物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新疆某儲運公司與某塑料制品公司均位于烏魯木齊火車北站,兩家公司長期存在業務關系。2014年8月,塑料公司購進了一批50萬的橡膠,準備存放在新疆某儲運公司的院內,雙方經口頭協商后,塑料制品公司將該批橡膠存放在新疆某儲運公司院內。
由于雙方常年合作,兩家公司的關系較好,于是在儲存橡膠時,雙方都沒有認真核驗倉單。2015年7月3日,存放在院內的該批橡膠突然起火,火勢很大,隨后,消防隊雖及時趕來滅火,但無奈當天天氣炎熱,倉庫內又存放著大量易燃物品。最終,火雖然滅了,但也導致塑料制品公司存放的橡膠燒毀,并將某家電公司存放在院內的冷柜燒毀,冷柜的總價值為150萬元。
事后,經鑒定起火原因為:自燃并引燃周邊可燃物蔓延所致。“就是因為你們公司存放在我公司院內以篷布遮蓋的一批自稱橡膠的袋裝貨物,引燃了家電公司的冷柜并燒毀。現我公司已賠償給家電公司150萬元了,但這筆錢應該由你們公司來承擔!”事后,儲運公司一直在與塑料制品公司協商,希望由該公司承擔家電損失。
對此,塑料制品公司卻認為,這本來就是由于儲運公司保管不善才引起的損失,應該由儲運公司自己承擔責任。兩家公司因此爭執不休,在多次協商無果之后,新疆某特儲運公司向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塑料制品公司賠償儲運公司已賠付的損失150萬元。
“我們公司將價值50余萬元的橡膠存放在北站儲運公司院內被燒毀,儲運公司作為專業儲運單位,沒有盡到專業的防護義務,對火災產生的后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法庭上,塑制品公司反訴請求,要求儲運公司賠償被燒毀的橡膠損失50萬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按照倉儲合同法律規定,存貨人存儲貨物應當向倉儲單位給付倉單。
該倉單應載明存貨人的名稱、住所;倉儲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包裝和標記;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儲存場所;儲存時間;倉儲費等內容;對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應當向倉儲單位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倉儲單位收存貨物時,應當向對方索要倉單,按倉單內容進行檢查并驗收,并在倉單上簽字確認;發現存貨人違反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存儲規定的,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塑料制品公司存貨時未按照上述規定交付倉單,儲運公司收貨時亦未履行檢查和驗收義務,現貨物發生火災,塑料制品公司稱其存放的是普通橡膠,特儲運公司稱其存放的是易燃橡膠。因塑料制品公司庭審中,只能提供該批貨物在儲運公司過磅的磅單,該磅單上只注明“橡膠”字樣。因此,塑料制品公司和儲運公司在履行倉儲合同中均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均負有責任。
為減少企業損失,緩和企業間矛盾,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將雙方法定代表人傳到法院進行調節,最終,雙方均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達成調解協議:由塑料制品公司向儲運公司賠償損失20萬元;塑料制品公司貨物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新疆某儲運公司與某塑料制品公司均位于烏魯木齊火車北站,兩家公司長期存在業務關系。2014年8月,塑料公司購進了一批50萬的橡膠,準備存放在新疆某儲運公司的院內,雙方經口頭協商后,塑料制品公司將該批橡膠存放在新疆某儲運公司院內。
由于雙方常年合作,兩家公司的關系較好,于是在儲存橡膠時,雙方都沒有認真核驗倉單。2015年7月3日,存放在院內的該批橡膠突然起火,火勢很大,隨后,消防隊雖及時趕來滅火,但無奈當天天氣炎熱,倉庫內又存放著大量易燃物品。最終,火雖然滅了,但也導致塑料制品公司存放的橡膠燒毀,并將某家電公司存放在院內的冷柜燒毀,冷柜的總價值為150萬元。
事后,經鑒定起火原因為:自燃并引燃周邊可燃物蔓延所致。“就是因為你們公司存放在我公司院內以篷布遮蓋的一批自稱橡膠的袋裝貨物,引燃了家電公司的冷柜并燒毀。現我公司已賠償給家電公司150萬元了,但這筆錢應該由你們公司來承擔!”事后,儲運公司一直在與塑料制品公司協商,希望由該公司承擔家電損失。
對此,塑料制品公司卻認為,這本來就是由于儲運公司保管不善才引起的損失,應該由儲運公司自己承擔責任。兩家公司因此爭執不休,在多次協商無果之后,新疆某特儲運公司向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塑料制品公司賠償儲運公司已賠付的損失150萬元。
“我們公司將價值50余萬元的橡膠存放在北站儲運公司院內被燒毀,儲運公司作為專業儲運單位,沒有盡到專業的防護義務,對火災產生的后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法庭上,塑制品公司反訴請求,要求儲運公司賠償被燒毀的橡膠損失50萬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按照倉儲合同法律規定,存貨人存儲貨物應當向倉儲單位給付倉單。
該倉單應載明存貨人的名稱、住所;倉儲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包裝和標記;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儲存場所;儲存時間;倉儲費等內容;對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應當向倉儲單位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倉儲單位收存貨物時,應當向對方索要倉單,按倉單內容進行檢查并驗收,并在倉單上簽字確認;發現存貨人違反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存儲規定的,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塑料制品公司存貨時未按照上述規定交付倉單,儲運公司收貨時亦未履行檢查和驗收義務,現貨物發生火災,塑料制品公司稱其存放的是普通橡膠,特儲運公司稱其存放的是易燃橡膠。因塑料制品公司庭審中,只能提供該批貨物在儲運公司過磅的磅單,該磅單上只注明“橡膠”字樣。因此,塑料制品公司和儲運公司在履行倉儲合同中均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均負有責任。
為減少企業損失,緩和企業間矛盾,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將雙方法定代表人傳到法院進行調節,最終,雙方均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達成調解協議:由塑料制品公司向儲運公司賠償損失20萬元;塑料制品公司貨物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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