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公司對召回法令提主張
日前,我國橡膠工業協會輪胎分會在上海安排召開了《缺點轎車產品召回管理法令(征求定見稿)》評論會雙錢集團、三角集團、杭州中策公司、普利司通(我國)投資公司、米其林(我國)投資公司、大連固特異輪胎有限公司、錦湖輪胎(我國)研制基地,以及中橡協輪胎分會秘書處等單位,共14名代表就輪胎召回法令展開評論。
通過南高齒評論,與會代表發生如下定見和主張:
一是對缺點輪胎的判定,必須要有輪胎出產方的參加。有代表稱,判定專家成員的構成,以及判定次序的通明揭露,對成果非常重要。因而,《法令》有關條文對這方面的表述應更加清晰。
二是輪胎的出產及經營模式與轎車整車比較,有很大的不同,比方,輪胎的產銷通常以條為單位,其價值量遠遠低于轎車。因而,輪胎出產公司和經銷商,通常不具備長時間收集和保留花費信息材料的也許。
三是輪胎的首要原材料是塑膠制品,制品輪胎即便存放在倉庫內,也有一個老化的過程,而老化會對產品功能造成必定危害。因而,對制品輪胎要規則質量保證期,比方,3年至5年,超過保質期的輪胎,可不列入召回范圍或者在售后方面予以區別對待。
此外,《法令》第二十六條規則,隨車配備的輪胎存在缺點的,由轎車產品出產者擔任召回;未隨車配備的輪胎存在缺點的,由輪胎出產者擔任召回。
各代表共同以為,此條款前半有些表述清晰,但后半有些中對"未隨車配備的輪胎"的規則,需另行協商。
按理解,"未隨車配備的輪胎"應該是指進入流通領域的更換輪胎,橡膠技術而更換輪胎與整車配套的"隨車配備"輪胎比較,數量要大得多,而且不在同一個市場領域。因而,代表們主張,應對于該有些輪胎,獨自擬定一個便于操作的召回實施細則。
一起,代表們還提出,《法令》中應補充條款:有缺點的創新輪胎,由創新胎出產者擔任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