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某大型輪胎企業遭遇"卷包會"
青島某橡膠輪胎出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輪胎公司)是山東青島市一家大型輪胎出產企業,為便利向客戶南京某輪胎出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輪胎公司)交貨,在南京輪胎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的引薦下,2012年9月10日,青島輪胎公司與南京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簽定倉儲效勞合同。
正本這是筆大生意,但讓人萬萬沒想到的是,這份合同成為遭受巨額丟失的來源,先是青島輪胎公司存放在科技公司兩庫房內的9105條輪胎在短短20天內被"借走"不知去向,爾后剩下的8218條輪胎也不知所蹤,科技公司更是大門緊閉觸景生情,丟失價值高達3300余萬元。
遭遇"卷包會"的青島輪胎公司一邊匆促向公安機關報案,一邊向法院申述維權。因涉案標的額巨大,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受理了此案。
"卷包會":3300余萬元輪胎不知去向
青島輪胎公司與科技公司簽定的倉儲效勞合同約好,科技公司為青島輪胎公司提供輪胎交貨前的出入庫、裝卸、轉移和辦理等效勞,合同有用期為1年,自當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為確保倉儲安全,南京塑膠制品公司和高某作為確保人別離與青島輪胎公司簽定擔保合同,確保對因科技公司違約而給青島輪胎公司形成的所有丟失承當連帶職責。
2013年6月3日,青島和南京兩家公司一起盤點庫存,承認科技公司南京直屬庫房庫存輪胎4952條、合肥直屬庫房庫存12371條。
但就在20天后,6月23日和24日青島輪胎公司對兩庫房進行"不打招待"突擊檢查時,發現南京庫房少了6條輪胎,合肥庫房的狀況更嚴峻,居然少了9099條!青島輪胎公司馬上責問科技公司輪胎去向,科技公司稱是被南京輪胎公司"借"走了,而南京輪胎公司和高某堅稱不知情。
"借"這個詞的意義非常奇妙,不打招待的"借"即為偷,青島輪胎公司以南京輪胎公司、高某和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許某涉嫌欺詐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2014年5月,當青島輪胎公司組織車輛到兩庫房計劃取回剩下的8218條輪胎時,居然發現科技公司大門緊閉觸景生情,輪胎更是沒了蹤跡。
青島輪胎公司大有受騙之感,于是以科技公司、南京輪胎公司和高某為被告申述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返還悉數輪胎,不然,三被告連帶補償輪胎價值33225590元及相應利息丟失。
上公堂:為逃巨額索賠被告極盡能事
面臨巨額索賠,三被告不約而同地挑選否定倉儲合同效能以推卸職責。"青島輪胎公司所提交合同的有用期有私自修正的痕跡,這些修正未經我們贊同。此外,合同載明的簽約日期是2010年9月10日,比2012年9月10日合同開始時刻提早兩年,這顯著與常理不符。該倉儲合同歸于無效合同,其隸屬合同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歸于無效。"三被告一起辯稱。
"之所以修正是因為其時合同打印錯誤,誤將有用期寫成'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9月10日'。'2010年9月10日'這個時刻是高某承認合一起所簽的,意思是該倉儲合同與南京輪胎公司與科技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簽定的那份合同相同。"青島輪胎公司解說。
為證明丟失價值,青島輪胎公司提交了一份價格表,證明南京庫房4952條輪胎價值9937134元,合肥庫房12371條輪胎價值23288456元,兩處相加合計33225590元。"該價值是根據已收效判定書中斷定的同類型輪胎價格核算的。"青島輪胎公司表明。
"價格不對!"三被告當即辯駁并提交了青島輪胎公司向公安機關出具的一份狀況闡明,"在該闡明中,青島輪胎公司建議的輪胎丟失為2600余萬元,遠不是在訴訟中宣稱的3300余萬元。"
"這份狀況闡明的確是我們出具的,但2600余萬元不是悉數丟失。南京輪胎公司'借'走的輪胎價值1449萬余元,此前還經過空頭匯票方法騙走我們價值1225萬元的貨品,兩項丟失合計2600余萬元。"青島輪胎公司回應。
庭審中,不管青島輪胎公司提交什么依據,三被告都會從依據的實在性或證明力等方面提出辯駁定見,兩邊的爭辯可謂針尖對麥芒,寸步不讓。
法院判:"拿了我的給我交回來"
法院經審理以為,青島輪胎公司別離與科技公司、南京輪胎公司和高某簽定的倉儲效勞合同和擔保合同是各方實在意思的表明,契合法律規則均是有用合同,各方應依約自動履行義務。
此案中,因南京輪胎公司和科技公司違約,形成青島硅膠混煉膠公司存放在兩庫房內的悉數輪胎無法取回和出售,遭受巨額經濟丟失,對此,科技公司應承當補償職責。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好,南京輪胎公司和高某應對該丟失承當連帶職責
對青島輪胎公司建議的輪胎價值,三被告雖不認可,但因無法提交充沛依據證明該丟失價值不合理,因而,法院對該建議予以認可。對倉儲效勞合同有用期間有修正的問題,法院以為,改動后的時刻與擔保合同中約好的時刻相一致并不矛盾,因而修正不影響合同的實在有用性,對三被告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用。
據此,法院一審判定:被告科技公司向原告青島輪胎公司返還價值33225590元的輪胎產品,如無法在規則時刻內返還,應補償33225590元并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付出利息丟失;被告南京輪胎公司和高某對上述義務承當連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