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輪胎行業準入條件》
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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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橡膠機械網 為加快推動輪胎行業產業升級,規范行業生產秩序,引導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輪胎產業政策》,制定輪胎行業準入條件。本準入條件包括汽車輪胎(不含斜交胎)和工程機械輪胎。
中國橡膠機械網 為加快推動輪胎行業產業升級,規范行業生產秩序,引導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輪胎產業政策》,制定輪胎行業準入條件。本準入條件包括汽車輪胎(不含斜交胎)和工程機械輪胎。
一、企業布局
新建和改擴建輪胎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地區生態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應在依法設立的工業園區內建設,項目應符合園區總體規劃和環境要求,有充足的水資源、環境容量,和較好的運輸條件、三廢處理條件。禁止在依法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居民住宅密集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新建輪胎生產企業。
二、工藝、質量和裝備
(一)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安全的綠色輪胎。
(二)輪胎生產企業應設立或具有可穩定依托的輪胎研發創新機構。
(三)新建、改擴建輪胎項目鼓勵采用自主知識產權技術。鼓勵選用先進的熱膠煙氣收集治理環保技術;一次法混煉、充氮硫化、分壓供蒸氣等節能技術;輪胎成型、硫化全自動化等信息化技術。
(四)輪胎產品應符合《轎車輪胎》GB9743、《載重汽車輪胎》GB9744、《工程機械輪胎》GB/T1190的相關標準。
三、能源和資源消耗
(一)輪胎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規定配備和使用經校準、符合預期使用要求的能源計量器具,鼓勵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二)輪胎生產企業能耗應滿足《輪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9449要求,并且要定期開展能效和資源消耗對標達標檢查。
(三)新建輪胎生產企業新鮮水消耗量應低于7噸/(噸輪胎產品),現有企業應低于8噸/(噸輪胎產品)。
(四)新建輪胎生產企業的橡膠消耗應滿足:載重汽車子午線輪胎低于0.53(噸三膠)/(噸輪胎產品),輕型載重汽車子午線輪胎和轎車子午線輪胎低于0.45(噸三膠)/(噸輪胎產品),工程機械輪胎低于0.49(噸三膠)/(噸輪胎產品)。現有企業的橡膠消耗應滿足:載重汽車子午線輪胎低于0.54(噸三膠)/(噸輪胎產品),輕型載重汽車子午線輪胎和轎車子午線輪胎低于0.46(噸三膠)/(噸輪胎產品),工程機械輪胎低于0.51(噸三膠)/(噸輪胎產品)。
(五)新建輪胎生產企業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應高于95%,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應高于97%。現有輪胎生產企業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應高于9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應高于95%。
四、環境保護
(一)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體系。現有、新建、改擴建輪胎生產裝置污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應嚴格執行《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固體廢物處理和處置達到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按要求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二)新建、改擴建輪胎生產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評價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編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依法通過審批。污染防治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使用,執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制度,制定并報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三)新建和改擴建輪胎生產企業應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并依法公開監測信息。
五、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一)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防護條件;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及以上。
(二)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應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依法開展職業健康監護。
六、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輪胎生產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的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輪胎行業發展狀況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適時對本準入條件進行修訂。
一、企業布局
新建和改擴建輪胎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地區生態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應在依法設立的工業園區內建設,項目應符合園區總體規劃和環境要求,有充足的水資源、環境容量,和較好的運輸條件、三廢處理條件。禁止在依法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居民住宅密集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新建輪胎生產企業。
二、工藝、質量和裝備
(一)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安全的綠色輪胎。
(二)輪胎生產企業應設立或具有可穩定依托的輪胎研發創新機構。
(三)新建、改擴建輪胎項目鼓勵采用自主知識產權技術。鼓勵選用先進的熱膠煙氣收集治理環保技術;一次法混煉、充氮硫化、分壓供蒸氣等節能技術;輪胎成型、硫化全自動化等信息化技術。
(四)輪胎產品應符合《轎車輪胎》GB9743、《載重汽車輪胎》GB9744、《工程機械輪胎》GB/T1190的相關標準。
三、能源和資源消耗
(一)輪胎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規定配備和使用經校準、符合預期使用要求的能源計量器具,鼓勵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二)輪胎生產企業能耗應滿足《輪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9449要求,并且要定期開展能效和資源消耗對標達標檢查。
(三)新建輪胎生產企業新鮮水消耗量應低于7噸/(噸輪胎產品),現有企業應低于8噸/(噸輪胎產品)。
(四)新建輪胎生產企業的橡膠消耗應滿足:載重汽車子午線輪胎低于0.53(噸三膠)/(噸輪胎產品),輕型載重汽車子午線輪胎和轎車子午線輪胎低于0.45(噸三膠)/(噸輪胎產品),工程機械輪胎低于0.49(噸三膠)/(噸輪胎產品)。現有企業的橡膠消耗應滿足:載重汽車子午線輪胎低于0.54(噸三膠)/(噸輪胎產品),輕型載重汽車子午線輪胎和轎車子午線輪胎低于0.46(噸三膠)/(噸輪胎產品),工程機械輪胎低于0.51(噸三膠)/(噸輪胎產品)。
(五)新建輪胎生產企業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應高于95%,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應高于97%。現有輪胎生產企業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應高于9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應高于95%。
四、環境保護
(一)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體系。現有、新建、改擴建輪胎生產裝置污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應嚴格執行《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固體廢物處理和處置達到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按要求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二)新建、改擴建輪胎生產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評價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編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依法通過審批。污染防治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使用,執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制度,制定并報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三)新建和改擴建輪胎生產企業應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并依法公開監測信息。
五、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一)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防護條件;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及以上。
(二)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應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依法開展職業健康監護。
六、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輪胎生產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的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輪胎行業發展狀況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適時對本準入條件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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