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2015-01-08
5630
核心提示:2015/1/7
中國橡膠機械網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開的時間:
現場會議時間:2015年1月7日下午2:00
網絡投票時間: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7日。其中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過深交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1月6日下午3:00至2015年1月7日下午3: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地點:貴州省貴陽市百花大道41號公司本部
3、召開方式: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馬世春先生
6、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別于2014年12月17日、2014年12月31日以公告的形式發出,大會的召集、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7、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34名,代表股份287,684,69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37.0984%。其中: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11名,代表股份255,880,46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32.9971%。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23人,代表股份31,804,22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4.1013%。
8、公司7名董事、全體監事、董事會秘書和貴州智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大會審議了會議通知中列示的議案,以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如下:
1、關于實施特種輪胎異地搬遷技術改造項目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257,638,463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89.5558%;反對30,046,230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4442%;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即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62,193,561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7.4260%;反對30,046,230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2.574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2、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287,681,768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棄權2,925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10%。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即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92,236,866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68%;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棄權2,925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32%。
表決結果:獲得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以上通過。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見巨潮資訊網)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貴州智衡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包洪臣、周廷偉
3、出具的結論性意見:“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以及形成的會議決議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公司章程》等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及所作出的決議合法有效?!?br>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貴州智衡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貴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貴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五年一月八日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開的時間:
現場會議時間:2015年1月7日下午2:00
網絡投票時間: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7日。其中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過深交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1月6日下午3:00至2015年1月7日下午3: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地點:貴州省貴陽市百花大道41號公司本部
3、召開方式: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馬世春先生
6、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別于2014年12月17日、2014年12月31日以公告的形式發出,大會的召集、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7、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34名,代表股份287,684,69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37.0984%。其中: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11名,代表股份255,880,46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32.9971%。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23人,代表股份31,804,22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4.1013%。
8、公司7名董事、全體監事、董事會秘書和貴州智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大會審議了會議通知中列示的議案,以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如下:
1、關于實施特種輪胎異地搬遷技術改造項目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257,638,463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89.5558%;反對30,046,230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4442%;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即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62,193,561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7.4260%;反對30,046,230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2.574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2、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287,681,768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棄權2,925股,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10%。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即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92,236,866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68%;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棄權2,925股,占出席會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32%。
表決結果:獲得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以上通過。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見巨潮資訊網)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貴州智衡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包洪臣、周廷偉
3、出具的結論性意見:“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以及形成的會議決議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公司章程》等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及所作出的決議合法有效?!?br>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貴州智衡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貴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貴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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