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工裝備協會產品技術鑒定程序和辦法
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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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橡膠機械網 中國化工裝備協會產品技術鑒定程序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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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產品技術鑒定(以下簡稱鑒定)工作,強化技術創新管理,促進先進適用產品生產技術的有效推廣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鑒定是指由中國化工裝備協會聘請有關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技術創新活動中產品技術的主要性能、技術水平、試(投)產或在生產中使用的可行性、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審查評價,并做出相應的結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產品技術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較原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并對提高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產品,在技術上采用新的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及新工藝裝備等,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生產環境、提高產品質量以及節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達到實用程度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術。
第二章 鑒定范圍和原則
第四條企業自行開發的產品技術,企業要求組織鑒定的,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
第五條鑒定工作要堅持嚴謹求實、客觀公正、科學民主、專家與用戶單位共同參與的原則,保證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合理性。
鑒定工作要注重產品技術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市場前景,保證鑒定工作取得實效。
第三章 鑒定依據、內容和程序
第六條鑒定的依據為中國化工裝備協會產品技術鑒定大綱(詳見附件一)。
第七條鑒定的主要內容是:
(一)評價產品技術的性能、采用標準、技術水平、生產工藝條件;
(二)評價產品是否滿足所采用標準的要求;
(三)預測分析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八條申請產品技術鑒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設計新穎、結構合理、性能先進,技術先進適用、具備全新的功能或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有應用、推廣價值;
(二)具備必需的標準、工藝規程、工裝、檢測等手段,工藝技術文件齊全;
(三)達到設計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技術資料齊全,數據真實準確;
(五)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六)符合規定的鑒定申報程序。
第九條產品制造單位申請鑒定,應當向中國化工裝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協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
第十條申請鑒定的單位鑒定前在向協會提出申請報告時,還應提供以下技術文件:
(一)產品技術鑒定大綱;
(二)產品制造總結報告;
(三)生產工藝及相關文件;
(四)產品檢測或分析報告;
(五)用戶使用報告;
(六)實測的技術經濟指標和預測的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七)產品標準目錄及標準化審查報告;
(八)產品技術查新報告;
(九)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措施報告(根據產品而定)。
第十一條協會受理申請后,雙方簽訂產品技術鑒定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收取鑒定服務費用,確定具體的鑒定日期,組織鑒定人員,印發鑒定通知,并派出鑒定人員。
第十二條協會受理申請后,根據產品技術開發所處的階段、所屬行業類別情況以及生產或推廣應用要求,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進行鑒定:
(一)檢測鑒定:由協會委托專業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有關指標,對產品技術進行檢測分析,并提出檢測報告。
(二)會議鑒定:由協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主要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以鑒定會形式對產品技術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結論。
(三)合同驗收:由協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按照合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測試、評價,并作出結論。
上述三種鑒定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通過鑒定的產品技術,由協會核發統一制定的《產品技術鑒定證書》(詳見附件二)和懸掛證書(詳見附件三)。
第十四條鑒定工作時間視產品而定,一般為一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鑒定組織單位發現并查實鑒定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有權宣布鑒定結論無效。
第四章 鑒定組織和管理
第十六條協會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鑒定申請報告和技術文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決定鑒定方式,確定鑒定的組織形式及人員;
(二)采用會議鑒定方式的,根據需要確定會議規模及鑒定委員會成員構成,確定鑒定時間;
(三)審核鑒定委員會提交的鑒定報告。如有重大缺陷,責成原鑒定委員會補充鑒定和評價;
(四)負責調處鑒定爭議和對鑒定工作的申訴;
(五)頒發鑒定證書和懸掛證書。
第十七條鑒定委員會應當由具備下列條件的技術專家組成:
(一)具有該行業(或相關行業)的高級技術職稱(職務);
(二)具有比較豐富的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求實公正。
第十八條鑒定委員會成員為七至十五人,原則上為單數。
直接參與本項產品技術設計開發的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產品技術承擔單位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
第十九條會議鑒定設鑒定委員會主任1名,負責組織鑒定工作;鑒定委員會分為資料審查組和產品檢查組兩個小組進行具體工作,每個小組各設組長1名,組員若干名。
第二十條鑒定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鑒定組織單位的領導,并對其負責;
(二)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態度,對產品技術進行審查和評價;
(三)組織審議產品技術的答辯及必要的驗證試驗;
(四)提出鑒定報告。對結論持有異議的問題要在報告中注明,全體成員要在鑒定證書上簽字。
鑒定委員會主任對鑒定結論負責任,每個成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第二十一條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要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其在產品技術鑒定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或轉讓該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鑒定通過后,協會發給鑒定申請單位產品技術鑒定證書正本和懸掛證書各1份,協會應將產品技術鑒定證書和相應的技術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鑒定申請單位或者個人在鑒定過程中詢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協會組織鑒定的負責人員要中止鑒定;已經完成鑒定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協會負責鑒定的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協會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玩忽職守,或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擔鑒定任務的資格,并由協會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該產品技術中涉及的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其任;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中國化工裝備協會產品技術鑒定大綱
2﹑產品技術鑒定證書
3﹑產品技術鑒定懸掛證書(格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產品技術鑒定(以下簡稱鑒定)工作,強化技術創新管理,促進先進適用產品生產技術的有效推廣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鑒定是指由中國化工裝備協會聘請有關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技術創新活動中產品技術的主要性能、技術水平、試(投)產或在生產中使用的可行性、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審查評價,并做出相應的結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產品技術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較原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并對提高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產品,在技術上采用新的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及新工藝裝備等,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生產環境、提高產品質量以及節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達到實用程度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術。
第二章 鑒定范圍和原則
第四條企業自行開發的產品技術,企業要求組織鑒定的,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
第五條鑒定工作要堅持嚴謹求實、客觀公正、科學民主、專家與用戶單位共同參與的原則,保證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合理性。
鑒定工作要注重產品技術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市場前景,保證鑒定工作取得實效。
第三章 鑒定依據、內容和程序
第六條鑒定的依據為中國化工裝備協會產品技術鑒定大綱(詳見附件一)。
第七條鑒定的主要內容是:
(一)評價產品技術的性能、采用標準、技術水平、生產工藝條件;
(二)評價產品是否滿足所采用標準的要求;
(三)預測分析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八條申請產品技術鑒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設計新穎、結構合理、性能先進,技術先進適用、具備全新的功能或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有應用、推廣價值;
(二)具備必需的標準、工藝規程、工裝、檢測等手段,工藝技術文件齊全;
(三)達到設計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技術資料齊全,數據真實準確;
(五)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六)符合規定的鑒定申報程序。
第九條產品制造單位申請鑒定,應當向中國化工裝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協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
第十條申請鑒定的單位鑒定前在向協會提出申請報告時,還應提供以下技術文件:
(一)產品技術鑒定大綱;
(二)產品制造總結報告;
(三)生產工藝及相關文件;
(四)產品檢測或分析報告;
(五)用戶使用報告;
(六)實測的技術經濟指標和預測的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七)產品標準目錄及標準化審查報告;
(八)產品技術查新報告;
(九)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措施報告(根據產品而定)。
第十一條協會受理申請后,雙方簽訂產品技術鑒定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收取鑒定服務費用,確定具體的鑒定日期,組織鑒定人員,印發鑒定通知,并派出鑒定人員。
第十二條協會受理申請后,根據產品技術開發所處的階段、所屬行業類別情況以及生產或推廣應用要求,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進行鑒定:
(一)檢測鑒定:由協會委托專業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有關指標,對產品技術進行檢測分析,并提出檢測報告。
(二)會議鑒定:由協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主要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以鑒定會形式對產品技術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結論。
(三)合同驗收:由協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按照合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測試、評價,并作出結論。
上述三種鑒定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通過鑒定的產品技術,由協會核發統一制定的《產品技術鑒定證書》(詳見附件二)和懸掛證書(詳見附件三)。
第十四條鑒定工作時間視產品而定,一般為一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鑒定組織單位發現并查實鑒定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有權宣布鑒定結論無效。
第四章 鑒定組織和管理
第十六條協會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鑒定申請報告和技術文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決定鑒定方式,確定鑒定的組織形式及人員;
(二)采用會議鑒定方式的,根據需要確定會議規模及鑒定委員會成員構成,確定鑒定時間;
(三)審核鑒定委員會提交的鑒定報告。如有重大缺陷,責成原鑒定委員會補充鑒定和評價;
(四)負責調處鑒定爭議和對鑒定工作的申訴;
(五)頒發鑒定證書和懸掛證書。
第十七條鑒定委員會應當由具備下列條件的技術專家組成:
(一)具有該行業(或相關行業)的高級技術職稱(職務);
(二)具有比較豐富的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求實公正。
第十八條鑒定委員會成員為七至十五人,原則上為單數。
直接參與本項產品技術設計開發的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產品技術承擔單位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
第十九條會議鑒定設鑒定委員會主任1名,負責組織鑒定工作;鑒定委員會分為資料審查組和產品檢查組兩個小組進行具體工作,每個小組各設組長1名,組員若干名。
第二十條鑒定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鑒定組織單位的領導,并對其負責;
(二)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態度,對產品技術進行審查和評價;
(三)組織審議產品技術的答辯及必要的驗證試驗;
(四)提出鑒定報告。對結論持有異議的問題要在報告中注明,全體成員要在鑒定證書上簽字。
鑒定委員會主任對鑒定結論負責任,每個成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第二十一條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要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其在產品技術鑒定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或轉讓該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鑒定通過后,協會發給鑒定申請單位產品技術鑒定證書正本和懸掛證書各1份,協會應將產品技術鑒定證書和相應的技術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鑒定申請單位或者個人在鑒定過程中詢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協會組織鑒定的負責人員要中止鑒定;已經完成鑒定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協會負責鑒定的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協會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玩忽職守,或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擔鑒定任務的資格,并由協會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該產品技術中涉及的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其任;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中國化工裝備協會產品技術鑒定大綱
2﹑產品技術鑒定證書
3﹑產品技術鑒定懸掛證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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