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輪智能及其董事長被警示
中國網財經4月10日訊 4月9日晚間,巨輪智能(002031.SZ)公告稱,因存在未及時披露對外財務資助情況、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股票質押情況、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不規范等原因,巨輪智能及其董事長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警示函》內容顯示,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間,巨輪智能對外提供5410.5萬元的財務資助,其在提供上述財務資助時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該行為導致其2022年年度報告多計固定資產5410.5萬元、少計其他應收款5410.5萬元,該未及時披露對外財務資助情況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3年4月3日至4月6日,巨輪智能實控人吳潮忠將所持公司8400萬股份辦理質押,巨輪智能于4月12日發布股份質押公告;2023年11月9日,吳潮忠將所持公司3200萬股份辦理質押,巨輪智能于11月15日發布股份質押公告。吳潮忠作為公司控股股東,未在股權質押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并進行公告,該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此外,巨輪智能還存在未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在登記2022年年度報告內幕信息知情人時,未登記審計機構內部質量控制負責人知悉相關內幕信息的情況;僅對定期報告以及季度報告涉及的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登記,未對2022至2023年其他重大事項包括剝離保理業務等事項進行登記。該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17號)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巨輪智能、吳潮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對此,巨輪智能表示,公司及相關人員將深刻反思并認真吸取教訓,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并將在規定期限內向廣東證監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整改報告。
資料顯示,巨輪智能主營業務為輪胎模具、液壓式硫化機和機器人及智能裝備的生產和銷售。